在条约时代结束后的海军大发展中,同主力舰一样备受国防军重视,且被列为舰队核心的航空母舰,也进行了大批量的建造。
由于“燕山”
号已经彻底退出了一线舰队的序列,划归海军学校作训练使用,因此国防军若想实现保有十二艘一线航空母舰的目标,仍需再新造七舰。
新造的这七艘航空母舰皆属同级,各为“秦岭”
号、“天山”
号、“泰山”
号、“华山”
号、“葱岭”
号、“巫山”
号和“巴山”
号。
“秦岭”
级的标准排水量为27,700吨,航速33节,设计载机108架,侧舷装甲带的最大厚度为100毫米,水平装甲的最大厚度为80毫米。
舰载自卫武器包括,十二座双联装1933年型40倍径130毫米两用炮,十二座双联装1933年型60倍径57毫米高射炮,以及二十四座双联装1937年型70倍径37毫米高射炮。
作为海军军控条约的直接产物,重巡洋舰一度成为那个时代世界海军最耀眼的明星,并且成为各国间军备竞赛的新主角。
然而也正是条约的限定,使得各国的重巡洋舰从问世起就如同畸形的怪胎,在不断强化自身武力的同时,更是充斥着这样那样的问题。
对于这些问题,国防军在“华日战争”
中已深有体会,后来经过反复考量,最终决定逐步淘汰所有的条约型重巡洋舰。
但是在其他国家仍保留有大量重巡洋舰的情况下,国防军为了遂行独立远洋水面作战,进行海外威慑以及保交破交作战等任务,又重新设计建造了八艘“广宁”
级重巡洋舰。
八舰各为“广宁”
号、“喀尔喀”
号、“朔宁II”
号、“西藏II”
号、“山西”
号、“阿勒泰”
号、“安徽II”
号、“北海II”
号、“沧南II”
号、“东海II”
号、“江苏II”
号和“江西II”
号。
由于没有了限制,在尽可能的消除以往弊端的要求下,该级舰的标准排水量被设计达到了16,500吨,拥有最大155毫米厚的装甲带,水平装甲的最厚处为85毫米,设计航速33节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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